對法案重新議決。是根據憲法或相關法令規定,由選民對憲法或一般法律重予評估的直接民權之一。其功能在抑制並補救立法機關的專橫和疏漏,加強選民對政府的監督。我國憲法規定由國民大會代表全國國民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權,並於民國五十五年八月八日由總統公布國民大會創制複決兩權行使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