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中華民國國家的根本大法。民國三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由制憲國民大會在南京通過,並於三十六年一月一日由國民政府公布,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施行。除前言外,共分十四章,一百七十五條。八十年五月一日、八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分二階段增修完成一至十八條條文,目前仍繼續修訂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