羞與為伍。如:「他的作為,令人不齒。」
不錄用。《書經·蔡仲之命》:「降霍叔于庶人,三年不齒。」漢·孔安國·傳:「罪輕故退為眾人,三年之後乃齒錄,封為霍侯。」《禮記·王制》:「不變,屏之遠方,終身不齒。」鄭玄·注:「齒猶錄也。」
周代官分九等稱「九命」,三命官參加鄉飲因尊貴而可以不按年齡順序排列入座;座位居一般人之上,稱為「不齒」。《周禮·地官·黨正》:「再命齒于父族,三命而不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