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名。教育部國語推行委員會編,民國三十年由國民政府公布。韻分十八部,分韻所用讀音標準,則以二十一年教育部所公布的國音常用字彙為依據。每韻韻目下注注音符號,代表本韻韻值,並注明「通」、「別」情形。韻字以不加注為原則,遇必要時,始加簡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