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名。《書經·呂刑》:「禹平水土,主名山川。」
主犯的名字。《新唐書·卷一一二·韓思彥傳》:「使并州,方賊殺人,主名不立,醉胡懷刀而汙,訊掠已服。」《醒世恆言·卷一三·勘皮靴單證二郎神》:「太尉道:『這賊已有主名了,卻是干礙太師面皮,不敢擅去捉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