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國或甲地人,改入乙國或乙地的戶籍,皆稱為「入籍」。《醒世恆言·卷六·小水灣 天狐貽書》:「王臣病了兩個月,方纔痊可,遂入籍於杭州。」
把名字寫在妓女登記簿上,即徵為官妓之意。反之則為「脫籍」。宋·秦醇《譚意哥傳》:「意入籍驅使迎候之列有年矣,不敢告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