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例居父母或承重祖父母之喪,須謝絕應酬,不得任官、應考、嫁娶等,以二十七月為期滿,稱為「守制」。清·李漁《奈何天·第二齣》:「後來守制三年,不便婚娶。如今孝服已滿,目下就要迎娶過門。」《紅樓夢·第二回》:「林如海意欲令女守制讀書,故又將他留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