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設東廠、西廠,職司緝捕詔獄之事,與錦衣衛並稱為「廠衛」。《明史·卷九五·刑法志三》:「廠與衛相倚,故言者並稱廠衛。」清·錢謙益〈贈錦衣吳公進秩一品序〉:「當是時,國家紀綱法度盡在閣部,而閒有所監督收考,則付之廠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