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以前的過失警戒自己。《漢書·卷一四·諸侯王表》:「漢興之初,海內新定,同姓寡少,懲戒亡秦孤立之敗,於是剖裂疆土。」反獎勵
責罰以示警戒。如:「公務員違法、失職時,應受懲戒。」南朝梁·劉勰《文心雕龍·史傳》:「奸慝懲戒,實良史之直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