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放囚犯。《初刻拍案驚奇·卷二○》:「縱囚越獄,典守者不得辭其責!」
表示德政的行為。舊史載有官府暫時釋放囚犯返家,並限期歸獄之事,以作為德政或政治清明的表象。如漢代馬援、晉代曹攄等,其中又以唐太宗最為著名。唐太宗曾釋放死刑犯三百餘人,使暫還家,後囚犯都如期自歸,因而全被赦免。見《新唐書·卷五六·刑法志》。宋人歐陽修曾撰寫〈縱囚論〉,譏論此事的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