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時妓女列名樂籍,若要從良,必須商得主管官吏的允許,將樂籍中名字除去,稱為「落籍」。《永樂大典戲文三種·小孫屠·第三出》:「待小生多將些金珠,去官司上下使了,與娘子落籍從良,不知意下如何?」《初刻拍案驚奇·卷二五》:「名妓要落籍,最是一件難事。」也作「脫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