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訓勸導。《國語·楚語上》:「必誦志而納之,以訓導我。」《三國志·卷三·魏書·明帝紀》:「豈訓導未洽,將進用者不以德顯乎?」似教導、訓誨
職官名。明、清於府設教授,州設學正,縣設教諭,職司教育學生。其副職皆稱為「訓導」。清末廢。
大學及學院以下各級學校負責管理學生生活教育的部門或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