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認、認罪。《舊唐書·卷二○·哀帝本紀》:「偽稱官階人泉州晉江縣應鄉貢明經陳文 巨招伏罪款,付河南府決殺。」明·高明《琵琶記·五娘請糧被搶》:「這潑皮賊!你得糧那裡去了?你快招伏。」
承認罪狀的供詞。《五代史平話·周史·卷上》:「取了郭威招伏,解赴潞州府衙去聽候結斷。」元·關漢卿《蝴蝶夢·第二折》:「孩兒每索與他招伏,相公跟前拜覆。」亦 稱為「伏狀」、「招狀」。